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無論是理論知識還是實際經驗,無論是金融環境還是法律、會計、稅收環境都十分欠缺,存在諸多障礙。
從存在的主要問題來看,首先,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基礎法規制度建設落后於市場發展步伐,沒有相應法規作后盾,很難規範市場主體行為,投資者合法權益難得到真正保障。全面推行資產證券化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保障,國內不僅缺乏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獨立法律法規,而現有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不足以解決法律沖突,資產證券化難獲發展。
第二,過度審慎監管增加了發行難度和成本。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於審慎監管的目的,申請處理時間較長,而相關資產池卻在不斷變化,導致申報材料難以反映最終交易的真實信息,需要不斷調整。這又牽涉過多程序,增加了發行難度和成本,發起機構亦錯過調整資產負債結構的好時機。因此,對初始申報信息的嚴格要求、對最低交易份額限定等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第三,投資者規模小且單一,融資途徑少,一級市場銷售不暢。資產支持證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轉讓,不得向認購人以外的投資者轉讓,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這些對投資主體的限制制約了產品交易的活躍程度。另外,資產證券化產品技術含量較高,投資需要較高定價能力和專業知識,而目前國內機構投資者往往不熟悉證券化產品,授信體系基於單個客戶或單筆貸款,對資產包的投資授信機制沒有建立,投資者處於觀望狀態。可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集中,少量資金充裕的大行交互持有現象突出,沒有將信貸風險轉移到銀行系統之外和分散。同時,市場投資者結構不合理,投資者層次不完備,部分機構投資者被限制在合格投資者范圍之外。
第四,市場規模小,流動性所需要的規模數量不足,允許資產支持證券用於質押式回購交易沒有根本解決資產支持證券缺乏流動性問題。盡管基礎資產類型較為豐富,但每種往往只有規模不大的一兩單,有限的交易量和交易筆數難以滿足需求,大部分機構選擇持有到期,欠缺必要的二級市場流動性是發展的瓶頸。目前交易機制嫁接在其他交易系統之中,中介斷續報價而不做市,無法提供發現價格、確定價格和活躍交易的服務。同時,由於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提前還貸,每季支付給的本息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債券定價的難題。
第五,中介機構權威性存在質疑,信用評估體系有待建設。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評級報告是產品信息披露重要組成部分,資產支持證券依賴信用評級制度。但是,我國信用評級業務與市場尚不完善,如違約歷史資料匱乏,評級技術和方法處於探索階段,信用評級標準不明確,評級機構信息透明度低,規模不大,運作不規範,評級公允性與商業利益之間沖突,評級方法及采用參數不透明,評級報告往往都對產品以最高評級,分析內容大同小異,無法真實反映基礎資產收益與風險等等,都造成評級結果難得到認同,公信力不足。
第六,發行人交易信息披露,特別是涉及資產池信息披露的具體程度及范圍方面,與投資者要求有差距。資產證券化承銷業務剛剛起步,沒有相關的行業規則進行約束。發起人希望轉移風險而非收益,投資者則希望得到收益而非風險。發起人在證券化交易中具有信息不對稱優勢,如果沒有適當的平衡措施,發起人可能提供不完整的資產池信息,隱藏負面信息,難以充分反映交易風險。在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間,發起人可能利用與客戶的關係操縱貸款的提前償還,轉移早償風險給投資者,或在清收違約資產時出現不盡責的情形。
證券化將資產進行表外處理能改善資本充足率,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優化資產結構,擴大中間業務收入,為發起人和投資者開拓了新的融資和投資渠道,實現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然而,在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也容易低估隱藏在基礎資產投資本身及每一業務環節存在的風險,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道德風險。由於發行承銷尚無統一規範或準則進行詳細規定,主承銷商在證券化承銷業務中的職責和任務沒有硬性約定,主承銷商可能沒有參與資產池的盡職調查而直接參與相關產品承銷,放松相關風險控制要求。發起人與投資者在證券化交易中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對稱,如果沒有明確要求證券的賬面價值與它所代表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要保持適當的比例,發起人必須持有部分風險級別相對較高的與自身原有貸款相關的債券,發起人就可能隱藏負面信息和交易風險。
第二,基礎資產風險。基礎資產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風險源頭。一旦基礎資產受到市場和政策因素影響質量下降,風險將沿著交易鏈條,傳播給投資者和利益性相關者。因此,應注重源頭風險管理,及時披露基礎資產信息,減少評級過程中的利益沖突,提高評級的準確性。
第三,隔離風險。次貸危機的教訓是銀行過多投資於低質量資產支持證券,危機爆發后由於損失嚴重從而喪失了融資功能;而在失去資本市場融資渠道后又喪失了間接融資通道,進而投資減少、失業增加,消費大幅下降,危機從金融領域蔓延到實體經濟。因此,應根據系統風險程度,合理確定資產證券化市場投資者范圍,實行風險有效隔離和限定,實施分賬管理。
第四,不良資產證券化風險。不良貸款意味著極大的違約風險,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道德風險也較大。不良資產的處理,需要高超技巧,必須有信用擔保才能為市場投資者接受。具體來說,有明顯風險的不良資產能否產生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是不確定的,損失貸款由於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因而不可能證券化,有可能進行證券化的是次級貸款和可疑貸款。在處理次級和可疑類貸款過程中會存在損失,如果通過賬面價值處理真實出售后,銀行不會承擔損失,就不會花精力去處理有關問題,有時甚至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因此,銀行有動力掩蓋不良資產資信狀況和減少賬面上的不良資產,轉嫁損失。
第五,虛假轉移風險。資產證券化可能完全轉移風險,也可能將風險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銀行,需要判斷證券化業務中風險轉移程度,對所保留的風險提出監管資本要求。如果在銀行保留風險的情況下對其免除資本要求,會造成資本充足率高估,導致銀行在未能轉移風險情況下,采用證券化來規避監管資本要求。資本監管應作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核心內容,強調根據交易經濟實質而不僅是法律形式,來判斷資產證券化是否實現了風險的有效轉移;對以不同角色參與證券化交易的機構,在所形成的風險暴露具有相同風險特征情況下,采用同樣資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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