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萬稅》扶養弱勢親屬節稅 恐影響低收補助? Apr 19th 2012, 12:13 | 回應(0) 人氣(12) 收藏(0) 2012/04/19 20:13 精實新聞 2012-04-19 20:13:23 記者 王怡茹 報導 25歲的阿明出身於一個弱勢家庭,因父親在一場車禍中去世,家中又有一名身心障礙的妹妹及年邁的祖父母,長期與打零工的母親扛起一家 5 口的生計重擔,但他從來沒有怨言,靠著努力自學成為工程師。隨著收入逐漸提高,阿明今年考慮採用列舉扣除額,並申報扶養妹妹來節稅,他有點苦惱:「這樣會不會影響到小妹的生活補助呢?」 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許多民眾開始忙著尋找可申報扶養的親屬,想要增加免稅額來降低稅率,尤其是有身障者的弱勢家庭,更希望能藉此減輕家裡的經濟負擔。不過,究竟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有誰適用?需準備哪些證明文件呢?就讓我們來幫您解答吧!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每人10.4萬】 依現行稅法規定,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適用的對象,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是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的嚴重病人均可適用(必須經由專科醫師診斷認定),以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來說,每人可享有 104,000 元特別扣除額。
在證明文件方面,納稅人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是取得專科醫師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由於此特別扣除額的列報,注重於證明的取得,因此,親屬務必先申請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是影印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否則,就算真的符合規定,也無法享受減稅的福利。 或許您會問,哪些人可以申報扶養身心障礙家屬呢?依規定,納稅人可扶養的親屬,除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外,考慮實際生活層面,稅法上允許申報實際上扶養未滿20歲,或者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例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受扶養者不須與納稅人同一戶籍,只要證明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有扶養事實者,都可檢據申報。
也就是說,實際扶養行為是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要件,如果只是單純金錢支助身心障礙的外甥,卻沒有同住在一起生活,就不可列報扶養。另外,受扶養者的父母若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因這些人薪資所得免稅,依規定會遭到剔除並補稅(此規定適用於100年度綜所稅申報)。
【中低收入戶 留意補助資格】
基於社會福利,目前政府針對弱勢族群提供多項補助,如果身心障礙者符合低收入戶條件,可獲得的津貼額度也會比較高。依內政部規定,低收入戶的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7,000元,輕度障礙者4,000元;中低收入的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4,000元,輕度障礙者3,000元。
在申請資格方面,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必須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建機構或護理之家、榮民之家等機構,且全戶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最低生活費(低收入),或所得超過標準但未超過2.5倍(中低收入戶),將依身心障礙程度,發放不等額度的生活津貼。(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請參考表1)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常會讓高所得親屬申報扶養,藉此節稅,但要小心因此影響到補助資格。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兄弟姊妹外,還包括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 以阿明的例子來看,假設他與妹妹同住或設於同一戶籍,就算沒有申報撫養,只要家庭收入超過標準,還是會被取消身心障礙補助(各縣市自辦補助例外)。如果阿明家仍符合中低或低收入資格,則得注意妹妹是否被其它親屬列報扶養,因為多增加了1個人的所得,有可能導致原有的社會福利補助資格遭剔除。 【牌照稅開徵 身心障礙者免稅】 身心障礙者除可享有10.4萬的特別扣除額,還可享有牌照稅減免的優待。政府基於照顧弱勢族群的考量,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牌照稅,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在開車上路前,申請人應檢查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是否在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到期與否,以及車籍與戶籍地址有無一致。 國稅局提醒,申請每戶一輛者,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必須為設籍同一地址的親屬,也就是車籍與戶籍需相同,若有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或參閱個人理財網:http://www.moneydj.com/rich/ 表1:101年度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 省市別 | 低收入戶類別 | 家庭生活補助(扶助)費 | 兒童生活補助費 | 就學生活補助 | 臺灣省 | - | (最低生活費10,244元/人/月) | (15歲以下) | (高中職以上在學) | - | 第一款 | 10,244元/人/月 | - | - | - | 第二款 | 5,900元/戶/月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三款 | -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臺北市 | - | (最低生活費14,794元/人/月) | (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 | (18歲以上在學) | - | 第0類 | 14,794元/人/月;第三口(含)以上13,200元 | - | - | - | 第1類 | 13,400元/人/月 | - | - | - | 第2類 | 6,800元/戶/月 | 7,3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3類 | - | 6,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4類 | - | 1,900元/人/月(6歲以下每口3,900元) | 5,900元/人/月 | 高雄市 | - | (最低生活費11,890元/人/月) | (15歲以下孤苦兒童) | (高中職以上在學) | - | 第一類 | 11,890元/人/月 | - | - | - | 第二類 | 5,900元/戶/月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三類 | -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四類 | -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新北市 | - | (最低生活費11,832元/人/月) | (15歲以下) | (高中職以上在學) | - | 第一款 | 11,500元/人/月 | - | - | - | 第二款 | 5,900元/戶/月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三款 | -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臺中市 | - | (最低生活費10,303元/人/月) | (15歲以下) | (高中職以上在學) | - | 第一款 | 10,303元/人/月 | - | - | - | 第二款 | 5,900元/戶/月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三款 | -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臺南市 | - | (最低生活費10,244元/人/月) | (15歲以下) | (高中職以上在學) | - | 第一款 | 10,244元/人/月 | - | - | - | 第二款 | 5,900元/戶/月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三款 | - | 2,6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福建省 | - | (最低生活費8,798元/人/月) | (無) | (高中職以上在學) | - | 第一款 | 7,600元/人/月;(第三口(含)以上5,900元) | - | - | - | 第二款 | 5,900元/戶/月 | 金門縣:國中(小)就學生活扶助2,000元/人/月 | 5,900元/人/月 | - | 第三款 | - | 同上 | 5,900元/人/ |
資料來源:內政部網站。 有興趣此篇文章的網友,同時也看過下列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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